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的同时,超越地缘界限的区域合作呈急剧扩展的趋势,据统计,截至2008年9月,向WTO通报、仍然生效的区域贸易安排已达223个,这其中80%以上是在近10年内出现的。
区域经济合作是世界贸易合作的主要方式
区域经济一体化显现出强劲势头,有多方面的原因:首先是世界各国对于国际贸易进一步自由化的要求。近年来WTO推进贸易自由化 的新一轮多哈回合的谈判进展缓慢,无法满足一部分国家在开放贸易方面的需求,因而多数国家均将经贸政策重点转向发展区域间的经济合作。通过区域性的经济合作,使得一些多边贸易谈判中无法达成的协议,能够在双边或诸边贸易谈判中达成一致,因而各国纷纷出台自由贸易区战略,区域经济合作的谈判步伐明显加快。其次,区域经济一体化不违背WTO的原则。通过区域经济一体化,促进区域内国家间的贸易自由化,与WTO推进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基本宗旨是一致的,其区别仅在于贸易自由化的适用范围和深度。因而WTO将自由贸易区一类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视为最惠国和非歧视原则适用的一项重大例外。根据WTO的规则,自由贸易区只要满足规定的条件,其相互之间给予的优惠,可以不适用于其他非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国家。说明区域经济的一体化战略,既是遵循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超越WTO的进一步深入的开放;又是在协定伙伴国家之间提供更加自由的经贸空间。通过自由贸易区形式,实现其成员国家和地区间的互利,是对WTO自由贸易体制的补充。因此除少数国家外,WTO的大多数成员国,是一个或多个区域贸易协定的当事国。这些国家在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同时,为在更深层次实现贸易自由化目标,积极参与区域经济的一体化。第三,国家间经济、技术上的不平衡和互补关系,使得这类国家相互间有着强烈的合作意愿。区域经济一体化促使经济贸易发展不平衡、有着差异性的国家地区间,彼此的经济合作和相互的经济竞争。作为经济发展重要因素的科技发展的不平衡,促进了国家间生产的国际化和分工和合作日益加强,使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相互依存日益加深。此外,相邻近的地理位置也是构成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客观因素。如:在区域性贸易安排中占有重要地位的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既是以其相邻的地缘关系作为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条件。
自由贸易区成区域经济一体化主要形式
由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实践来看,当前世界范围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形式,按照自由化程度,从低到高依次为优惠贸易安排、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和经济同盟等五种类型。在上述五种类型中,自由贸易区是区域经济一体化最主要的类型,占当前向WTO通报区域贸易安排的90%以上。作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形式之一的自由贸易区,根据WTO的有关解释,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所组成的集团,在其内部相互取消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贸易法规,但对外不实行统一的关税和贸易法规。自由贸易区作为国际经济一体化组织中最基本、最一般的形式,一般具有两方面的特征:一是在成员国内部取消贸易障碍,实现自由贸易,但没有共同对外关税;二是通常采取原产地规则。在此特别需要注意区分的是,自由贸易区作为实现国家间贸易自由化的一种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式,不同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境内某个城市或区域划出一块土地,建立起的类似于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实行优惠经贸政策的特定园区。前者为国家或地区间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自由贸易区(FreeTradeArea);而后者则是国家对其实施特殊政策、特殊管理的自由贸易园区(FreeTradeZone)。
自上个世纪末开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表明,21世纪是以WTO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和区域经济一体化体制并行发展、交互作用的世纪。我国加入WTO以来,经济的发展逐步与世界经济接轨,逐步融入世界经济发展的大潮。而与之形成巨大反差的是,我国从入世前,到入世初期的相当一段时间,没有参与任何形式的区域经济合作。长此以往,虽然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但由于缺少经济一体化的补充,其结果将是,一方面我国享受不到区域贸易安排产生的贸易创造效应;另方面由于区域贸易安排仅适用于区域内国家,而对区域外贸伙伴仍保留各自原有的贸易壁垒,从而导致其贸易转移效果甚至排他性特征日益明显,我国将受到因区域经济一体化带来的,不同程度上的歧视性影响,在新一轮的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基于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这一新形势,我国要进一步拓展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就需要顺应全球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潮流,积极稳步的推进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因此,在加入WTO后,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我国外经贸战略开始进行调整,将参与区域经济合作作为新时期我国外经贸的战略重点。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进一步将这一调整和转变,明确为“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为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提供了新的途径和方式。
CAFTA是中国自贸区战略开端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是我国同其他国家商谈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区,该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启动,成为了我国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开端。2002年11月4日,中国与东盟10国领导人在柬埔寨首都金边共同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决定到2010年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这标志着中国-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的进程正式启动。为了使双方能够尽早享受自贸区的好处,树立建立自贸区的信心,框架协议决定自2004年起,提前削减并取消600种农产品关税,这一提前减税计划被称为“早期收获”计划。此后,历经两年谈判,2004年11月29日,中国与东盟10国签署自由贸易区《货物贸易协议》,并在2005年7月20日开始实施更大范围的降税。通过实施降税,中国与东盟的企业减少了关税环节的支出,降低了经营成本,推动了中国与东盟关系的进一步发展。2004年中国与东盟的进出口贸易额首次突破1000亿美元,2005年双边贸易额进一步提高到1303.7亿美元,同比增长了23.1%。除货物贸易领域的合作外,中国与东盟在直接投资、服务贸易、经济技术合作等领域也进行了积极的合作,并且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是我国谋求与周边国家在经济上的相互支持,共同发展的重要成果,为我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建设提供了有益的经验。为了落实我国外贸发展的自由贸易区战略,自2004年以来,我国开始了多项自由贸易区的商谈和建设。截至2009年4月,中国已经建立或对外商谈的自由贸易区有14个,涉及33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已经签署的八个自由贸易区协议,涉及18个国家和地区。除中国-东盟自贸区外,其他分别为《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及其补充协议、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和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区。正在谈判中的自由贸易区为六个,分别为中国-南部非洲关税同盟自由区、中国-海合会自由贸易区、中国-澳大利亚自由区、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区、中国-挪威自由贸易区、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区。此外,还有二个正在进行官方联合研究的自由贸易区,分别为中国-印度区域贸易安排、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区。在上述自由贸易区建设项目中,取得实质性进展的,除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外,还有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