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海运出口集装箱货物的管理,推动宁波口岸物流信息电子化进程,我关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海运出口集装箱货物实行纸面放行凭证与电子放行信息“双放行信息”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双放行信息”管理模式的适用范围为从宁波口岸北仑港二期、三期、四期、五期码头和大榭招商集装箱码头装船出境的海运集装箱货物,包括本地出口重箱、转关出口重箱、“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出口重箱、转运出境重箱。
二、各码头经营人安排装船出运前,应严格核对海关纸面放行凭证与电子放行信息中船名、航次、提运单号及集装箱号等数据的一致性,数据不一致的货物一律不得安排装船出运;无电子放行信息的货物须经海关确认放行信息后,码头经营人方可予以装船出运。
三、码头经营人应对纸面放行凭证及电子放行信息建立档案留存,以备核查。
四、货物申报人应规范填制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确保报关单数据与货物实际装箱出运情况相符。
五、货物申报人可登陆宁波海关企业办事平台
(http://www.nbeport.gov.cn/nbhg/HQWebApp/SiteV3/Pages/Default.aspx)查询货物放行信息及改船信息。无法查询放行及改船信息的,可咨询海关技术热线(0574-89099000)及港口码头企业技术热线(0574-27681890)。如属于技术原因,码头企业无法收到海关电子放行信息的,经海关同意,货物申报人可持纸面放行凭证至大榭海关业务一科(联系电话:0574-27696430)进行放行确认。
特此公告。
宁波海关。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报关部 沈广丰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