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10年的临近,企业对关税实施方案的关注与日俱增,根据国务院批准的《2009年关税实施方案》,海关总署于2008年12月30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8年第98号公告,其中规定对原产于包括菲律宾在内的东盟国家的部分税目的商品继续实施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据记者了解包括菲律宾在内的东盟国家的部分税目的商品税率较之以往有所提高,现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菲律宾的部分税目商品实施2007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见表),不再实施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特别提醒企业的是《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表(菲律宾)》使用了简化的商品名称,其范围与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本公告内容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